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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天津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材料學院校友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天津大學材料學院校友會是由材料學院領導,在天津大學校友會總會指導下,由本學院海內外校友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系,增進團結、合作與友誼。依托學院的資源,為校友提供支持;憑借校友的優勢,促進學院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接受天津大學校友總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點設在天津大學材料學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與交流;
(二)調動校友的資源優勢,開展與校友之間的招生、教學、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
(三)發揮校友在學生培養方面的優勢,招募校友擔任兼職指導教師,邀請校友為學生作報告,為在校生提供實習、就業等機會;
(四)征集校友對學院改革與發展的建議和意見,為學院的重大舉措或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五)組織面向各領域校友的聯誼活動;
(六)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匯總分享校友信息;
(七)協助學院搜集、整理院史資料,開展文化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天津大學材料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各類學生以及各國留學生;
2、曾在天津大學材料學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職、擔任顧問或各種名譽職務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凡符合第七條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選舉產生本會各種機構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提出建議或意見;
(三)對學院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四)獲得本會會員的共享信息;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支持本會的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及時準確地向本會提供個人及校友的有關信息;
(四)為母校和學院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為學院本科生、研究生的生產實習提供生產實踐基地,支持學生就業等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議事機構,由理事若干人組成, 設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推舉產生。理事人選由校友協商推薦后經校友會代表大會通過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協商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退會問題;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 2/3 以上理事出席(包括通訊表決)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定期召開理事會,亦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組成,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擔任。其主要任務是: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接待聯系校友來訪等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負責組織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個人、社會團體以及社會組織的捐助;
(二)學院下撥的經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在理事會和學院監督下合理
使用本會經費;
(二)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通過天津大學北洋基金會接收并監督管理,并將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學院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理事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天津大學校友總會核準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天津大學材料學院校友會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天津大學材料學院校友會成立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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